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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客食用后鍋底油“回收利用” 串串香老板和廚師獲刑

所屬分類:時事聚焦    發(fā)布時間: 2021-04-20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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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顧客食用后鍋底油“回收利用” 串串香老板和廚師獲刑

  4月19日下午,成都金牛區(qū)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(tǒng)依法公開審理宣判一起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。

  2019年開始,韋某在成都市金牛區(qū)撫琴西路經(jīng)營一家串串香餐飲店。2019年12月,汪某進入該店擔任廚師,負責配置火鍋底料。

  在該店鋪經(jīng)營期間,老板韋某為節(jié)約成本,從2020年下半年開始安排汪某將顧客食用后鍋底廢棄油脂進行回收、熬制,并摻入到火鍋底料中再次銷售給顧客食用,現(xiàn)已查明該店經(jīng)營期間所銷售的含有回收廢棄油脂的火鍋底料金額達25835元。
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韋某、汪某在生產(chǎn)、銷售的鍋底中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“回收廢棄油脂”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
  被告人韋某、汪某系共同犯罪,其中,被告人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應當從輕、減輕處罰。被告人韋某、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,對此情節(jié)予以從輕處罰。

  根據(jù)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綜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*百四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*款、第二十六條*款、第二十七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六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被告人韋某犯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五萬元。被告人汪某犯生產(chǎn)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三萬元??垩涸诎傅牟讳P鋼盆兩個,干料中桶一個,餐廚廢油放置桶一個,湯匙一個,湯料桶三個依法予以沒收。

  宣判后,被告人韋某、汪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,愿意接受法律的懲處。

  成都商報-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

【編輯:岳川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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